特别是在涉及经济合同的见证中■★,如果律师未能充分履行审查职责,可能因未尽职责而负担损失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虽然是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但其在一定执业范围内,与律师具有相同或类似的职业作用◆★,故对于其在见证活动的行为及审查注意义务◆★■◆,应同等要求◆◆■。
张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30日被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624000元◆■,明细表载明被害人即本案原告王某经济损失 294000元。原来,张某因生活、赌博需要而借取高利贷,产生了将其拆迁安置房进行一房多卖的想法■◆★★。2018年至2020年间,张某利用拆迁安置房不能及时交付★★■◆■、过户等条件,隐瞒真相,将两套安置房一房多卖,骗取购房人房款■◆◆,累计收取11人购房款共 3530500元◆■■★★★,并利用被害人有房屋尾款未付的心理★◆,以多种借口向其中7名被害人借款,承诺抵作房款,以借款名义骗取 93500元,共计骗得3624000元。张某将骗取的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偿还高利贷和网贷平台高息借款等用途。
王某夫妇欲向张某购买拆迁安置房一套■■★◆,2019年3月27日,张某向王某出具定金收条★■★◆,载明收到王某购房定金4万元。2019年3月 28日,就张某■★★■★■、程某和王某、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事,张某和王某向某法律服务所申请见证并支付见证费用1000元◆■■◆。当日上午,卖方张某、程某和买方王某、陈某在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艾某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上述房屋买卖合同上加盖了该法律服务所公章■◆,买方处有本案原告王某、陈某签名,卖方处有张某、程某签名,但该“程某”签名实际是本案被告范某冒充程某签名,程某本人并未到场。该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出具《见证书》,见证书载明见证人艾某审查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线日张某、程某与王某★◆★■■★、陈某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典型案例】“见证”不是万能的,但不仔细“见证★◆”是万万不能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服务的多样化,律师见证业务逐渐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服务内容。律师见证◆◆,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服务形式★★,旨在通过律师的专业视角,对特定法律行为或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法律服务所接受张某和王某的见证申请并收取见证费用,双方形成委托见证关系。被告某法律服务所在见证过程中未审查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程某本人是否到场,也未审查范某的真实身份,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系被告范某冒充程某签名,故被告某法律服务所在见证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审查◆■★◆■■、调查义务即对房屋买卖合同签署过程进行见证◆◆★■★◆,其见证行为存在过错★■★◆。张某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过程中,被告范某冒充程某在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上签署■◆★“程某”姓名,其对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明知,故被告范某对此具有过错。而原告在“购房■★★■■”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除了信赖法律服务所见证外,还应进行必要的审查■◆★★◆,根据自己的人生经验进行必要的判断,但原告并未审核程某本人是否到场★■,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中■★■◆★“程某”签名实际系被告范某冒充,未尽谨慎审查注意义务★◆,自身也具有过错。
本案庭审中,该法律服务所陈述其见证时当事人的书面手续齐全,但并未核实房屋买卖合同“程某”签名是否是程某本人所签◆■★。被告范某陈述其只是经他人请求去帮张某在合同上签了“程某”姓名。另了解★★,原告王某在其他法院关于张某责令退赔案件中尚有退赔款 39594元尚未领取◆■◆◆★。
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虽经刑事判决应当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但经过人民法院执行后目前未发现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原告造成相应财产损失,被告某法律服务所和被告范某的上述过错行为与原告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被告某法律服务所、被告范某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其行为关联共同导致原告受损的客观后果,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酌定原告损失由被告某法律服务所承担20%赔偿责任■◆■◆,被告范某承担2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原告自负。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在见证过程中,因其人员的专业身份赋予了其较一般见证人更为严格的审查★■◆★■■、注意义务,若未尽到必要的审查、调查义务即对房屋买卖等合同签署过程进行见证,其见证行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与公证不同,律师见证通常更侧重于合同◆★★★■、法律文书、以及重大经济活动的见证,其优势在于程序相对简便、操作灵活。然而,律师见证业务在带来专业服务费用的同时,也隐含着一定的执业风险。律师在见证过程中的专业身份赋予了其较一般见证人更为严格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对于原告受损财产数额,其被张某诈骗金额为294000元◆■★■★◆,但其尚可获得退赔款39594元■◆,其可自行领取,故本院酌定其未获赔损失为254406元。因2019年3月28日见证行为实施前原告已经支付给张某4万元购房定金,其支付该4万元定金时某法律服务所尚未对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见证◆■■★■◆,被告范某尚未实施冒名签字行为,故原告给付的该4万元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因此,本院酌定原告损失214406元由被告某法律服务所赔偿20%即42881.20元,被告范某赔偿20%即42881.20元。
面对日益增长的职业风险,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均需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职业责任感。首先,应定期对法律执业者进行职业道德和见证业务操作规范的培训,强化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其次,建立和完善见证业务的审核制度◆★■★◆,对见证的每一项业务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最后,作为见证业务的委托方,也应当选择较为正规专业的机构从事相关的见证服务。这样■■★★★★,才能确保该项见证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见证人自身免受不必要的责任追究★★■。
两原告诉称◆★■,刑事案件查明★◆◆■,张某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其妻子程某不同意售卖,范某才冒充其进行签字,法律服务所在见证时如果尽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两原告与张某的买卖合同就不会签成,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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